来源:未知日期:2019-04-30 浏览:
近日,上海市市民泰先生反映,2018年12月中旬,她在上海一家货运公司托运价值1000多元的物品丢失,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,双方就赔偿一事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因为货运公司只赔偿150元,泰先生很难接受。
据泰先生介绍,2018年12月14日,她在上海一家货运公司托运了一批工艺品到广州,货物价值1000多元。可是,一个星期过去了,广州那方没有收到货。于是,泰先生让货运公司查找,可货运公司称他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。
可是,泰先生不同意,认为自己的货物莫名丢失,货运公司应负全责,她托运的货物价值1000多元,货运公司应该按实价赔偿。后来泰先生联系了货运公司的老板李先生,李先生表示最多可赔偿300元,泰先生不同意,称如果货运公司不全赔,她就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。
因为公司都是按单发货,但是不知道为何到了广州时,就是没有泰先生所发的货。因此,泰先生要求对方赔偿。由于泰先生当初没有给货物买保险,因而货运公司表示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,也就是150元。
记者联系了李先生,李先生确认了此事。他表示,泰先生没有给货物买保险,而且货运托运单据上没有写明泰先生托运的到底是什么,很难明确泰先生的货物到底价值多少,所以双方意见不统一。李先生表示,如果问题真的协商解决不了,硬要对簿公堂,他们也没有办法。
对此律师认为,泰先生与货运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,货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注明注意事项及各种权利义务,已经完成告知义务,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托运人,一旦签下托运单,就等于认同了合同条款。按照《合同法》第312条规定,货物毁损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赔偿。
当然,托运公司托运单上的赔偿规定,对消费者显失公平,证明不了的情况下,自身又没有投保,仅能按照合同主张违约责任。托运公司因为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货物遗失,应该承担货物的实际损失的赔偿。本案中泰先生首先要做的是去证明货运公司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。